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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鋼廠搬遷”的三點認識

2019-07-03 11:20:00     作者:劉海民

  所謂“鋼廠搬遷”,是一個不符合客觀現實,容易帶來誤解的概念。
  如果企業(yè)把機器裝備拆下來搬往新廠址,安裝起來恢復生產,可以稱作搬遷。對于一些輕工行業(yè)、組裝行業(yè)以及商貿企業(yè)來說,搬遷可能較為常見。而鋼鐵行業(yè)進行這種意義上的搬遷,古今中外極少發(fā)生。10年前國家某權威機關組織開展了“城市鋼廠搬遷”課題研究,研究者經過檢索,僅發(fā)現美國曾有過一起搬遷案例,即拉克萬納鋼鐵公司(Lackawanna Iron and Steel Company),因不能忍受嚴重的勞資沖突,于1902年自濱州的斯克蘭頓市(Scranton)搬遷至紐約州的西塞尼卡市(West Seneca),后來還是倒閉了。我國抗戰(zhàn)時期將漢陽鋼鐵廠、大冶鐵廠的裝備拆遷至重慶,重建為后來的重慶鋼鐵公司,大概可以算作第二例。除此而外,幾十年前歐美一些鋼鐵廠關閉后,把整條生產線賣給我國,建成如首鋼二煉鋼、沙鋼等生產基地,恐怕不能叫做“搬遷”,因為并非同一個主體,只能稱之為買賣二手設備。
  而上述這些情況,目前在我國已不復存在。前些年我國首鋼、大連鋼廠、重鋼、青島鋼廠等,都是關閉、淘汰掉原址裝備,在新址建成全新的生產線,據了解,利用舊設備的情況基本沒有。發(fā)生這種變化的主要原因,第一,是鋼鐵生產裝備多為工業(yè)爐窯,一經拆除就成為一堆廢鋼,可利用其原功能的不多;第二,也是更重要的是,我國冶金裝備制造和成套技術水平大大提高,利用舊設備意義不大;第三,是棄舊建新往往伴隨著技術升級、工藝及產品結構優(yōu)化,舊設備往往不復利用。
  所以,現在所謂的“鋼廠搬遷”,實質上是關閉舊廠,在異地新建一座全新的鋼廠。這和真正意義上的搬遷屬于不同性質、依據不同的兩類決策。
  關閉城區(qū)鋼廠,主要是地方政府基于環(huán)保壓力,為維護公共利益做出的決策,屬于政府行為,應納入拆遷范疇。
  城市鋼廠是不是一定要關掉?不應一概而論,應全面權衡利弊,依法依規(guī),慎重決策。筆者認為主要應在兩方面進行綜合考慮。一是要綜合考慮關閉城市鋼廠的必要性。是不是非關掉不足以使空氣質量達標?一些城市把鋼廠搬到近郊區(qū),對改善城區(qū)空氣質量有多大作用?通過技術改造和嚴格監(jiān)管,使城市鋼廠達到超低排放標準,能不能解決環(huán)境問題?能不能像日本等發(fā)達國家那樣,讓鋼廠在消納城市垃圾、處理污水和提供能源等方面發(fā)揮更加積極的作用?二是要綜合考慮關掉鋼廠的收益與成本。關閉城市鋼廠除了減少財政收入、居民就業(yè)外,還會給企業(yè)帶來巨大的資產損失,這是成本。收益除了改善空氣質量外,還包括騰出土地進行其他產業(yè)開發(fā),以及將“產能指標”轉讓或讓企業(yè)作價帶走等。只有在全面綜合考慮上述因素后,才能做出正確的決策。
  從現實看,有的地方政府推進“鋼廠退城”計劃,經過了調查研究、專家論證、資產評估和與相關利益方反復的溝通協(xié)商過程,企業(yè)資產損失得到補償,職工得到安置,環(huán)境得以改善,值得充分肯定。但也有一些地方,鋼鐵企業(yè)退城單純依賴行政命令,似乎把企業(yè)“趕走”,政府除了減少GDP外不需要付出任何其他代價,這明顯有違有關法律和中央三令五申保護產權的精神。也有的地方為了不減少當地GDP、稅收和就業(yè),指令企業(yè)搬往幾十公里外的近郊,對改善空氣質量作用不大。對此,建議有關部門廢除含義模糊的“鋼廠搬遷”概念,明確將城市鋼廠退出納入拆遷范疇,依法依規(guī)推進實施。
  異地建廠,應該遵循市場配置資源的原則,交由企業(yè)自主決策。
  目前我國鋼鐵需求已經進入峰值區(qū),未來存在總體上緩慢下降的趨勢,產能過剩仍是鋼鐵行業(yè)將長期面臨的問題。對退出城市的多數鋼鐵企業(yè)而言,基本上沒有哪家企業(yè)的產品是不可被其他企業(yè)替代的。所以,鋼廠退城后并不一定非要再建一座鋼廠。即使再建鋼廠,建在什么地方,市場定位如何,大宗原材料和產品如何進出,都是應該由企業(yè)及其投資者根據效益最大化原則全面慎重考慮做出的決策,而不應該由政府指令“搬遷”到某一劃定的地方。
  (作者系冶金工業(yè)經濟發(fā)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原國家冶金工業(yè)局辦公室副主任)

編輯:周利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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