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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委:4月1日起將貨物港務費的收費標準降低15%

2019-03-19 09:51:00

  據交通運輸部網站公告,交通運輸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近日發(fā)布關于修訂印發(fā)《港口收費計費辦法》的通知。通知要求,降低部分政府定價收費標準。將貨物港務費、港口設施保安費、引航(移泊)費、航行國內航線船舶拖輪費的收費標準分別降低15%、20%、10%和5%。

  通知指出,為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關于進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和國務院關于優(yōu)化口岸營商環(huán)境的工作部署,進一步清理規(guī)范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切實增強企業(yè)減負獲得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央定價目錄》,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對《港口收費計費辦法》進行了修訂。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降低部分政府定價收費標準

  將貨物港務費、港口設施保安費、引航(移泊)費、航行國內航線船舶拖輪費的收費標準分別降低15%、20%、10%和5%。進出沿海港口的80米及以下內貿船舶(化學品船、液化氣體船除外)、進出長江干線港口的150米及以下內貿船舶,由船方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使用拖輪。

  二、合并收費項目

  按照“減項、并項”的原則,將堆存保管費、庫場使用費合并名稱為庫場使用費;將供水(物料)服務費、供油(氣)服務費、供電服務費合并名稱為船舶供應服務費;將垃圾接收處理服務費、污油水接收處理服務費合并名稱為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理服務費。

  三、規(guī)范收費行為

  港口經營人、引航機構等單位要嚴格執(zhí)行政府定價,落實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和公示制度,根據本通知及時調整對外公示的收費項目名稱和收費標準。相關代理企業(yè)代收代付貨物港務費、港口設施保安費等政府定價收費,不得加價收費。不得通過各種手段變相提高收費標準、強制收費。圍油欄服務單位不得對裝卸非持久性油類的船舶強制提供圍油欄服務。圍油欄服務單位、拖輪經營人等不得超范圍、超標準收費。

  引航服務以外引領海上移動式平臺在我國水域航行的技術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由引領服務單位與委托方協商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四、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位

  地方各級交通運輸(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政策宣傳,將本通知要求及時、準確傳達到相關經營人和單位。要加強政策落實情況督導,督促港口經營人和相關單位開展自查自糾,暢通舉報渠道,公布舉報電話,及時處理反映的問題,鼓勵使用12328電話咨詢和投訴相關問題。要與相關部門加強協調,建立聯動機制,開展聯合執(zhí)法,加大對違規(guī)收費等行為的處罰力度。港口理貨、拖輪、圍油欄服務等市場經營要進一步引入競爭機制。

  通知還指出,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執(zhí)行,有效期5年。交通運輸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將根據政策執(zhí)行和市場變化情況適時完善相關政策。原交通部《關于收取港口設施保安費有關事宜的通知》(交水發(fā)〔2006〕238號)和《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印發(fā)<港口收費計費辦法>的通知》(交水發(fā)〔2017〕104號)同時廢止。此前發(fā)布的有關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的規(guī)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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